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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赔偿责任论
作者:梁龙全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08:33 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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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的若干概念予以明确,却唯独欠缺对量刑情节的“赔偿责任”没有进行解释说明。本文结合立法本意及刑事量刑规范,分别从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及赔偿责任的依据、范围和承担方式上进行合理的解释,试图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赔偿责任,以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对该罪的正确量刑。在中国市场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始终是时代的顽疾,如何治疗这个顽疾,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成为本文思考的核心问题。全文8845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提出劳动报酬强制保险制度,希望以此制度建构中国的劳动报酬支付体系,从根本上治理欠薪顽疾。虽说该制度从探讨拖欠劳动报酬的赔偿责任而来,但该制度的效用绝不限于追索赔偿责任,而是扩大至追索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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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在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同时,也设定了从宽处理情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法条文用语含义予以进一步明确。却唯独对从宽处罚情节中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没有做出解释说明。笔者认为,如何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适用该罪正确量刑的重要环节,有必要从赔偿责任的性质、依据、范围以及对影响量刑的幅度予以探讨,保障被告人罚当其罪。

一、赔偿责任之性质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赔偿责任性质。

(一)刑事和解赔偿

正如有人提到的,本罪中规定了刑事和解,作为被害人的劳动者可以同被告人进行和解,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被告人也得到从宽处理。[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而获得量刑上的从宽处罚情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赔偿责任的适用也是为了获得量刑上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提起公诉前或者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与劳动者自由协商达成相应数额的赔偿协议,被告人即应获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只要该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被法院确认。最高法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要被告人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都可以得到从宽处罚。

(二)民事权益弥补

从法律规范看,我国一直未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后,可以得到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其原因在于被告人的赔偿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弥补了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因而,刑法本着谦抑性原则,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刑事赔偿责任其实是对民事权益的弥补。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节,其用意也就是希望劳动者的民事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弥补,所以立法者设置的条文是不仅应当在侦查阶段、提起公诉阶段、法院宣判前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而且还要附加民事赔偿责任(不管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获得从宽处罚情节。

(三)权益的混合

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赔偿责任兼容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与民事权益补偿的目的。刑事案件赔偿责任原则上也应以填补损害为原则,弥补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但刑事案件又不同于民事案件,它所造成的危害比民事案件要大,具有惩罚性的功能,其赔偿责任就有可能比民事案件的损害补偿范围要大,比如罚金制,就有可能超出基本的民事损害后果,但罚金制只针对被告人,并非本文所指的赔偿责任,本文的赔偿责任指向被害人。由于赔偿责任具有惩罚性与弥补性的双重目的,被告人为了减轻其所受到的惩罚,就有可能利用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取得良性规范方面的从宽处理情节。?? 根据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主动程度、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所以,法院则量刑意见也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赔偿以及被害人的谅解的基准刑减少幅度,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无疑是希望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以期减少基准刑的量刑幅度。同时,这也达到了弥补被害人民事权益的目的,还有可能让被害人额外得到赔偿,达到减少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对于被告人而言,或许这是刑事和解;对于被害人而言,或许这是民事权益的弥补;对于社会而言,又达到减少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应当是值得提倡的。

二、赔偿责任之“依法”

笔者认为,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确认该赔偿责任的依据以及范围。但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条文看,并没有确定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若将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行为看成赔偿责任的依据,则与刑事责任的罚金制相混合,并非立法本意。立法者在本罪中增加赔偿责任这一情节,意在强调由于被告人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行为,不仅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还应当承担刑事处罚之外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本罪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依法”应当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中寻找。

(一)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

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由于被告人违反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产生的,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首先也应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确定。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门;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一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到本罪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支付系本罪成立的前置条件,但劳动部门的责令支付内容可能与劳动者要求被告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尽一致,这时候就应当允许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提出被告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最高法的《解释》已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扩展适用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所以,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赔偿责任时,法院仍应适用上述两条规范。即,上述两条规范的主体虽然是“用人单位”,但由于最高法的《解释》在本罪中已经将“用人单位”的外延扩展,劳动者依据上述两规范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

(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的,只是由于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范追究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具体来说就是“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虽然也有相关条文是针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均未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前置因素,所以当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就不能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文,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具体到本罪中也应注意审理查明,劳动者的人身损害原生的原因到底是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产生或者是其中原因之一,还是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以下情形造成的:1、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造成的;2、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造成的;3、被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谨造成的;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造成的。如果劳动者的人身损害后果是由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或系其中原因之一,劳动者可以在本罪的追诉中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的人身损害后果是由于在劳动过程中的上述四种情形造成的,则只能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能在本罪的追诉中提出请求,只能在他项罪中提出附带请求或独立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后果轻伤以上的,同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数罪并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是自然人的,直接采用数罪并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是单位的,对其责任人员采用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应当不影响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及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的和解协议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致使劳动者生活带来影响或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如若用人单位在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赔偿了延迟支付劳动报酬的补偿金或赔偿金,或者赔偿了对劳动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之后,还自愿额外赔偿一笔费用,劳动者也予以谅解,则这种刑事和解协议只要不损害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当予以确认。笔者认为理由如下:1、这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民事协议的效力;2、这种和解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罚用人单位的不守信用行为;3、这种和解可以取得劳动者的谅解,有利于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也可能因此而不予起诉或起诉却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利于维持社会经济秩序;4、这也符合本罪的立法本意,刑法本着谦抑性的原则,教育与惩罚并重,最终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因此,本罪的立法本意并不希望惩罚一切的不良用人单位,反而是借此教育,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资关系能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发展。如果司法失去了这一内涵,就失去了它的政治性与社会性,即使法律效果再好,也不会是一个好的判决。实务工作上,面对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积极赔偿,甚至赔偿数额超过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三、赔偿责任之“相应”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之“相应”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的不同后果,区分适用不同的赔偿责任依据,计算不同的赔偿责任范围。

(一)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确定的赔偿责任范围

在本罪中,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求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是“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应付金额”的确定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数额为准,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应付其劳动报酬金额不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数额,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审理阶段向法庭提供证据。同时,“应付金额”的范围应当以最高法的《解释》第一条确定的劳动报酬范围为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笔者认为,当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时,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此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应付金额”不仅应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还应包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计算标准为依据。上述赔偿范围标准应当结合最高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处的严重后果指的是《解释》中确定的“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失学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对于恶意逃匿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在法院的刑事一审宣判前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是否仍然采用上述赔偿范围标准呢?笔者建议,此种情形应当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对用人单位处以应付金额两倍以上十倍以下加付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二)以侵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责任范围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数罪,劳动者均可以依照侵权法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请求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两项罪名均只导致同一损害后果,所以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赔偿责任之后,即不能再请求故意伤害罪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当此种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赔偿责任,其范围就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至于误工费,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对待,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而且用人单位也愿意支付劳动者受伤住院期间的劳动报酬,则劳动者请求误工费于理无据;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可以请求误工费。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导致病情加重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也应当予以赔偿。理由是最高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了“造成劳动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这一后果。而对于协助劳动者讨薪的人在讨薪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则不能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责任之“承担”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劳动者无权提起自诉案件。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由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

笔者认为,刑事立案前,应当首先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与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或就上述两项支付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刑事立案后、提起公诉前及一审宣判前均允许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如果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或就上述两项支付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尚未造成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刑事立案后,用人单位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由劳动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请求相应的赔偿责任。宣判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劳动者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督促责令支付或通过诉讼途径判决支付,耗时长、见效慢,未能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来说,辛辛苦苦工作的血汗钱是用来养家糊口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一般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肯定受到严重影响。此时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往往跟随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一起被拖欠,解决赔偿责任也就相应解决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对于现行的劳动监察之外的解决方案,能否有更好的办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

笔者大胆建议两条途径:第一,可以效仿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设立劳动报酬支付救助基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即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及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付的劳动报酬及赔偿责任。救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其为被害人地位,在民事诉讼中是原告地位。至于救助基金如何设立,基金来源及其管理与支付,则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第二,可以设立劳动报酬支付强制保险,规定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购买强制保险,不购买的营业执照不予年检。一旦发生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且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则劳动者可以在劳动报酬支付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先行得到支付及赔偿。参加强制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释》的最新规定,除正式的用人单位之外,非正规的用工主体也应适用强制保险。也即,只要形成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即应缴纳劳动报酬强制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仍然要参照劳动报酬强制保险制度进行赔偿。劳动报酬的强制保险制度的程序处理可参照交强险的处理。

五、赔偿责任之落实

怎样落实赔偿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既然观念上欠缺对赔偿责任的正确认识,笔者认为,最好从制度建构入手贯彻赔偿责任。所以,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还应当支付因拖欠劳动报酬给劳动者造成的额外损失。如果劳动者只是延迟得不到劳动报酬的,则应支付延迟支付报酬的赔偿金,具体计算及标准参照本文的上述论断;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延迟支付劳动报酬而发生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则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该人身损害后果的损失,具体计算及标准也参照本文的上述论断。

(二)案发后,用人单位只是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应视为具有悔罪的表现。前文说过,支付报酬不等于赔偿损失。支付的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是用人单位本来就应当支付的,而赔偿责任是针对劳动者的损失而言的。本来就应得的东西不是损失。用人单位在案发后支付劳动报酬在一定意义上讲只能说是返还劳动者的应得利益。劳动者得不到其本来的应得利益因而生活受到影响,给其带来负面效应,这种效应才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损失,才是赔偿责任的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法律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只是通过审理程序帮助劳动者拿回了劳动报酬,还未达到刑法设定此罪的目的,只是完成了其他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而已。用人单位单纯地支付劳动报酬,看不出其负担了什么,只有支付了劳动者的损失,才可见其愿意弥补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过错,这才是悔罪的表现。

(三)审判时,用人单位只有在支付了劳动报酬的同时支付劳动者的损失,其才能享受法律的从轻处罚情节。司法机关应严格把握“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并”。从刑法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法理来阐释该“并”的规则,似乎这种严格把握有违法理;但从“为民司法”的角度来解释,司法机关的严格把握恰恰是对劳动者利益的极大的保护,况且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见得要遭受多大负担,反而可以促进其对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重视,促进其对劳动者的关怀。因而,从法律的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来解释这“并”的严格规则,又是合乎法律目的的。所以,在案发后用人单位虽然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应对其从轻处罚。值得指出的是,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并不等同于承担了赔偿责任。法律逻辑上,承担赔偿责任与支付劳动报酬是并列关系。用人单位只有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之后,才能获得相应从宽处理情节,这样才能更好地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基本上没有查明被告人是否承担了赔偿责任,只要被告人支付了部分或全部劳动报酬之后即予以从轻处罚,这样并没有充分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在追讨劳动报酬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可能也不知道存在赔偿责任这一说法,因而只是单纯地追讨工资,至于由于拖欠而造成的损失只能默默地咽下。再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可能并没有将赔偿责任的金额列进“应付金额”之内,导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缺少证据材料,因而法院审判时往往不涉及赔偿责任。

(四)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数额是否列进犯罪数额当中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赔偿责任是依附于劳动报酬而产生的,尤其是延迟支付而产生50%-100%赔偿金的赔偿责任,但不应列进犯罪数额当中考虑。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作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诉讼中用人单位支付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经释明后用人单位及时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可以在量刑时从轻处罚;经释明后用人单位仍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则不能考虑承担赔偿责任减轻基准刑30%这一量刑情节。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市场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必然产生的社会问题,正确处理劳资关系纠纷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但维护经济秩序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除依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外,同时还依照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或侵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才应当获得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这不是对用人单位的严格处罚,而是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督促与警示。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劳资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劳动报酬强制保险制度作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及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系,理论上及实践上均还没有人涉及,本文抛砖引玉,希望能与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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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葛治华 文阳,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人民司法2012.15总第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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